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3月1日,公司销售某商品1 000件,每件标价2 000元,实际售价1 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要求: (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按售价计算,“应交税费”账户要求写出明细账户及专栏)。 (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1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2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3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