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贷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了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16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 问题: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