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9年10月6日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电脑。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张(已单独立户),随后小张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0月9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睿智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复印件。10月13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0月17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睿智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张也以其父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