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9月,甲公司经批准建造办公楼一幢。建造过程中,因资金缺乏,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完成后续建设,房屋建成后1、2层公司所有,3、4层公司所有(1、2层与3、4层可以进行分割)。2009年10月,房屋竣工。甲公司将1、2层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又出租给经营。2009年12月,甲公司申请办理了初始登记。2010年1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未果,书面致函房屋登记机构,认为1、2层房屋应公司所有,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更正,房屋登记机构未予答复。2010年2月,甲公司将该楼全部抵押给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8日至2011年2月7日,双方并于2010年2月10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2月14日房屋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并载入登记簿,2月16日丙银行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2010年3月,甲公司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两人,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同时甲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2010年4月,因乙公司与第三人债务纠纷,戊法院在未查询权属信息的情况下,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楼1、2层。本案中,对争议的办公楼享有物权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