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货物一批用于销售,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480元;另支付含税运费22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另购进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元;该批购进货物40%用于职工新年礼物,另外60%用于新年赠送本公司重要客户。 (3)由于管理不善,业务(2)购进的货物于购买后第三日被盗三分之二。 (4)为弥补在业务(3)丢失的物品,甲公司将一批自产产品的40%用于职工新年福利、60%赠送公司重要客户。该批货物尚未在市场上销售,成本为4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除了该批自产货物之外,甲公司将业务(2)的剩余货物仍按原分配比例,将40%用于职工新年福利、60%赠送公司重要客户。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非酒类且非金银首饰类货物)一批,该新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旧货的抵偿价格为464元(含税);同时,收取该批货物的包装物押金1160元;此外,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1740元。 根据上述业务,分别填入下列数字。 业务(1)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元。 在业务(2)发生当日,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元。 在业务(3)发生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元。 在业务(4)中,甲公司应确认销项税额( )元。 在业务(5)中,甲公司应确认销项税额( )元。 甲公司应上述业务应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