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9年10月23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该批商品成本为70 000元。为鼓励乙公司早日还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支付货款。2019年12月25日,该批商品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要求:做出甲公司2019年10月23日销售商品时、2019年11月1日收到货款时、以及2019年12月25日收到退回商品时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