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与 A 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A 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 B 公司,并提取了 5% 的管理费。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 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 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 A 公司合同总价的 0 . 5% 作为补偿。 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 B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 A 公司随后向 B 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 B 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 A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B 公司的诉讼 ? 为什么 ? 2 .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 请说明法律依据。 3 .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 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 4 .发生事故后 B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 0 . 5% 作为补偿 ? 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