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新建一个火电厂。建造的火电厂由 3个单项工程组成,包括建造发电车间、冷却塔以及安装发电设备。2015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发电车间的价款为500万元,建造冷却塔的价款为300万元,安装发电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万元。建造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如下: (1)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公司预付10%备料款80万元,其中发电车间50万元,冷却塔30万元。 (2)2015年8月2日,建造发电车间和冷却塔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400万元,其中发电车间250万元,冷却塔150万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用银行存款付讫。 (3)2015年10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发电设备,价款总计3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6 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4)2016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400万元,其中,发电车间250万元,冷却塔150万元。甲公司公司开具了一张期限3个月的商业票据。 (5)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将发电设备运抵现场,公司安装。 (6)2016年5月10日,发电设备安装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50万元,款项已支付。 (7)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公证费、监理费共计29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8)2016年5月,进行负荷联合试车领用本企业材料10万元,发生其他试车费用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期间取得发电收入20万元存入银行。 (9)2016年6月1日,完成试车,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