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 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 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8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右臂受伤,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