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教会制定的法律,非经政府明白批准,不应有丝毫效力。……教士不能以违反神律的罪名剥夺一个公民的权利……教士和官吏、劳动者既然都同样隶属于国家,便应同样地交纳租税。 ——伏尔泰《简明哲学辞典》 材料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或是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三:人由于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自然的自由和他试图取得和成功取得的每一件事物的无限制的权利;而他得到的是公民自由和他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君权只不过是全体意志的执行,永远不能转让,而君主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人,他除了他自己之外,谁也代替不了。……在国家里没有什么基本上不能废除,社会契约本身也不例外,因为假如所有公民一致同意破坏契约,无疑这将是合法的破坏。 行政权力的委托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决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人民的意志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为自己争条件的任何权利。……任何政府形式都不是人民承担的一种义务,它只是人民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一、二分别表达了作者怎样的思想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