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2008年3月13日,通知公司的债仅人,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2008年4月3日向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 问:(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