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而得。2001年5月,一顾客到原告处购买啤酒(由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原告手尚未触及酒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脸被啤酒瓶炸伤。她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疗费等计428.09元。还自行到别处购买了价值282.2元的药品,其间,曾到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原告以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江苏某啤酒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428.09元,误工费210元(30×7天)。(2) 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