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为340万元;支付本期外购烟丝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生产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元,分别生产卷烟2500标准箱(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均大于50元)、雪茄烟500箱。 (3)经专卖局批准,销售卷烟给各商场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2%的折扣;销售给各卷烟专卖店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了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4)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5)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以雪茄烟40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零售雪茄烟15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取得雪茄烟过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7.02万元。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烟丝短缺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79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烟丝属于非正常损失。 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45%,雪茄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5%,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0%,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本月共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