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饮料生产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11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适用的税率为15%。A公司2011年、2012年与所得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A公司2010年7月1日以1000万元的价格投资公司,取得甲公司30%的股权,对甲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A公司打算长期持有。甲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300万、200万元、260万元(假设利润都是均匀发生的),2011年、2012年的上半年分别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50万元,2012年5月因甲公司自用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资本公积200万元。 A公司因急需资金于2012年7月1日将此股权出售,取得价款1500万元。 (2)2010年末A公司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内容为:授予本企业20名管理人员每人1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约定自2011年起只要在A公司服务,就可以在达到服务年限的当年年末起获得相当日A公司股权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行权有效期为2年。2011年没有管理人员离开,当年末预计未来有2人离开,当年末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0元/份;2012年有2名管理人员离开,当年末预计未来还会有5人离开,当年末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份。 税法规定,A公司总的因该股份支付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3)A公司2011年1月1日购入当日发行的国债100万元,利率3%,每年末付息,期限为3年,支付价款94.22万元,手续费3万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为4%。当年末此债券公允价值为1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此债券公允价值135万元。 税法规定购入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4)A公司2011年9月1日向与其无关联关系的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B公司借入5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协议约定的年利率为8%,期限3年。假定三年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税法规定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5)A公司2011年10月份收到一笔预收货款3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2012年6月份因提供了相关产品将这部分预收账款确认为了收入。 税法规定,此预收账款在收到时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A公司2011年因违反环保法规支付罚款20万元,2012年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3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7)2011年A公司因提供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30万元。2012年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万元,当年又因此确认20万元预计负债。 (8)其他资料: ①假定A公司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50万元; ②假定A公司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2000万元; ③A公司在2011年末即预期2012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 ④不考虑上述资料外的其他因素。 1)根据资料(2)计算A公司2011年、2012年因股份支付应该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1)-(8)计算A公司2011年应交所得税,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并编制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1)-(8)计算A公司2012年应交所得税,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并编制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