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恰当的是( )。
A.
甲公司是一家于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A注册会计师从2013年起担任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A注册会计师担任2018年审计项目合伙人
B.
乙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B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担任其2013~2017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由于计划接任本次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突发疾病住院,B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本次审计项目合伙人
C.
丙公司是一家电力公司,C注册会计师担任了其2013~2016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丙公司于2017年上市,C注册会计师仍然继续担任丙公司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D.
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D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担任其2014~2017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事务所拟安排D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