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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新会计准则核算增值税额。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所生产的产品为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10%,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2017年3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或事项(注:抵扣票均已认证): 要求:编制下述业务的会计分录(“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1)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元。另外对垫运费金额为706元(取得了运费专用发票一张),该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销售消费税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并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3)在建职工浴室工程领用生产用库存原材料10000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700元。 (4)原材料4000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680元。 (5)用银行存款30000元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6)月末计算并结转本月消费税。 (7)月末确定本月增值税,计算并结转本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