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以后直至亡 ,提到这一时期存在土地买卖的史料,仅有的言论。笔者以为,说变法后土地“民得买卖”,是以汉述,不足为据。简和天水放简可知,变法之后国公私商业仍然以相当的规模存在着......包括“臣妾”的买卖,但唯独没有土地买卖的痕迹。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放简中有“可受”的记载,这说明国的土地私有权尚不存在。云梦简记述了对“某里士伍甲”之家的查封情况,甲有房产、蓄臣妾,并非赤贫之家,查封账目亦细致全面,连“木”“牡犬一”遗漏,惟独没有土地。这也说明,土地归国家所有。 ——摘编自《两土地制度新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 ,从史学研究中史料运用的角度分析材料中的观点。(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