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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4年4月1日,某大学毕业生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6日,公司召开考核会议,开始每月实施绩效末位淘汰制,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二是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第二个月考核结果位居最后一名,因此公司要求他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但遭到的拒绝。2015年7月12日,公司发布通告,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仲裁后不接受裁决,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用人单位这种末位淘汰制方式合法吗,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法院应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