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丈夫于1963年结婚,1996年认识了原告,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遗嘱记载的遗言是:“我决定将我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现与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机赠与我的朋友。”),称她与朋友,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给付遗产。 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行为是否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第三者”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提示: 1、针对该案,是应该适用《继承法》的法律规则还是“俗”原则? 2、你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