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因经营急需资金,找朋友帮忙。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就还款时间、利息等予以了明确约定。2015年12月份,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后,找到,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共74万余元。但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之后,多次催促还款,但都遭各种理由回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将告上法庭。 2016年6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7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将自己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在自己与借款纠纷判决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以7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经打听,得知资产的受让人正是的儿子。认为将厂房、设备全部转让给自己儿子,导致自己实现不了债权,遂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与儿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并承担行使撤销花费的费用。 诉讼中,拿出了与儿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称儿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自己 760万元现金,收到的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债务。但不管是还是其儿子,都拿不出任何付款凭据。对与之间的借款纠纷,的儿子则否认知情。但多名证人均证实,的儿子对其父亲和的借款纠纷是清楚的。 问题: 法院判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