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经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和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换人丙公司持有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非专利技术的原价为12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已减值准备100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60万元;对丁公司股权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400万元。其中,成本为3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万元。甲公司换人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未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60万元(其中公允价值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60万元)。 (2)2016年12月13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对公司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款项2340万元坏账准备234万元,此前未对该款项坏账准备。 (3)2017年1月1日,考虑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难以按时偿还前欠货款2340万元,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万元债务,剩余款项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比较充裕,偿还甲公司200万元。当日,乙公司估计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的可能性为60%。 (4)2017年5月31日,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较为充裕,按约定偿还了对甲公司的重组债务。 假定有关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计算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应确认的损益,并编制甲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