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A产品和B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公司20×9年11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对外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7200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00000元。 (2)对外销售B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也以全额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为56000元。 (3)与运输公司结算本月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4)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45000元。 (5)对外销售多余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笔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