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男45岁 无业 被告人曾系集体企业职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6年释放回家(家住城乡结合部)。1997年临近春节时,某日深夜窜至某村,窃得耕牛二头,连夜牵往某牲口市场销赃。被某村赶来寻牛人员、发现,当场抓获,在返回途中,又遇前来寻牛的,他们三人临时分工。何、押在前面走,牵牛在后面跟着慢行。当行至某公路段,见公路水泥护墩外就是50多米深的深沟,即产生脱逃动机,在沿公路水泥墩行走时,乘何、不备,突然猛力将何推下沟,又返身将打倒在地后逃走。何被推下深沟,落在三米多处松树干上,幸免遇难,仅受轻伤,后被捕获归案。 问:应罪.该如何量刑?并请详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