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利诉瑞士案 主要案情: 1981 年 5 月 29 日,瑞士公民兰 · 伯利由于参加了一次未 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伯利 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而逐级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允 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因 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 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 罪名时,任何人有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 法庭之公平公开的审判。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上诉,理由是:瑞 士对该公约第 6 条第 1 款做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 该公约第 6 条第 1 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确定对某 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公开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 所做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 司法控制”。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1983 年伯利劳 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 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 64 条的规定而无效。 瑞士遂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法院于 1988 年 4 月 20 日作出判决。 问:欧洲人权法院对此案是如何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