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哪些情况(任一)的,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 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2. 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3.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4. 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5.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6.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