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与乙公司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除外),每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800元;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不经同意直接安排其加班,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0小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可休年假3天。 2018年2月,甲公司提供培训费派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及违约金。 2018年8月1日,因甲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已知:与乙公司已约定过试用期,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