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订一份购买棉纱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998年3月15日合同履行地为甲公司所在地A市由乙公司送货上门。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合同上同时写明:“合同如发生任何纠纷向B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1998年3月15日乙公司未按合同交货。次日甲公司去电话催其3月20日前送货,但乙公司称因生产任务紧张难以交货。甲公司经内部商量于同年3月21日发传真给乙公司,通知其正式解除合同。3月25日乙公司将货送到甲公司,甲公司以已从别处购买到此货,且合同已解除为由拒收。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