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定开来L/C,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所以只装运了1900打。卖方认为,少装100打是可以的,其依据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指出“……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银行工作人员在审单过程中也忽略了这点,直到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员最后虽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主要原因以及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