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职工小区的开发,于 2018 年 1 月底投入 “ 三通一平 ” 资金共 200 万元,房屋于 8 月建成并于 11 月全部销售,取得售房款 3 000 万元,已知企业取得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为 900 万元,房屋的开发成本(包括 “ 三通一平 ” 费用) 800 万元,房屋销售时缴纳的与销售房屋有关的税金为 165 万元(含印花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 200 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5 %。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