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A公司与设备制造企业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由B公司于3月1日将设备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于1月10日向B公司交付定金24万元。 (3)A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关于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到A市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月1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A公司催告B公司,限其在3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3月20日,B公司仍未交付设备。A公司于3月30日另行购买了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回复:由于材料供应方C公司未及时供应原材料导致自己未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拒绝A公司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B公司主张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假如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有确凿证据证明B公司将本该交付给A公司的标的物交付给了别人,导致无法向A公司交付,那么A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5)如果没有“(4)关于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到A市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条款,合同会无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