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与该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毕业后到该上海跨国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6月20日,毕业离校,该上海跨国公司告知他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然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2010年6月25日,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2010年8月15日,苏州子公司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请问: 1、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2、是与哪一家企业(总公司、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3、三方就业协议上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