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等四人祭奠方式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2004]牧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原被告生父与原告生母凤仙于 1933年结婚。1954年凤仙去世。于1955年与结婚,并先后生育上述四被告人。2003年1月31日去世,同年9月去世。原被告生父与原告生母凤仙遗物、被告生母骨灰合葬于新乡市福泰公墓。但是墓碑上未刻原告生母凤仙姓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对尊亲的祭奠权,遂诉诸法院,请求:(1)共有位于新乡市福泰公墓的父母墓地使用证,更换墓碑及相关碑文;(2)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辩称,被告为自己的父母购买墓地,安葬父母,并为父母立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父母所安葬的新乡市福泰公墓墓地,使用人就是父母二人,原告未对该墓地尽任何义务,要求共有墓地使用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