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有关甲企业应收账款业务的资料如下:(假定以下销售商品均无销售退回条件) (1)2012年6月,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款为200,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商品的成本为180。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定销售商品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该商品未存货跌价准备。2012年11月,甲企业将应收乙企业的债权与丙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交换,换入丙企业的商品作为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的市价为150,增值税税额为25.5,另收到丙企业支付的补价58.5。(甲公司该笔应收账款未过坏账准备) (2)2012年12月,甲企业急需流动资金周转遂决定将另一笔应收账款出售给A公司,双方协商该笔应收账款的成交价为110,并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A公司不能企业进行追偿。该笔应收账款系甲企业于2011年2月销售的一批价款为100,增值税税额为17的库存商品产生,该笔应收账款已坏账准备5。(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 要求:编制甲企业与上述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