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机床的合同。中国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日本A公司,机床将转出口至土耳其使用。但该批机床并未转出口至土耳其,而是转出口到意大利。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因此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禁止该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并要求损害赔偿。经调查,确实侵犯了该生产商在意大利注册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还在中国注册。中国B公司要求日本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至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