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7日,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香港东港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乙方,广东五井农工商综合服务部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认可,甲方同意将其在酒店持有的34.5%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出资转让。同时约定甲方以高速货运的名义保留总统大酒店中的部分场所为甲方的租赁经营场所。此转股协议的甲方签字者为,乙方为。同日,有关方面即以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甲方)和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乙方)(其时,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1998年9月9日才成立)的名义签订了附件,即《租赁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合同》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关于乙方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位置;(二)关于租赁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为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总会)仲裁;(三)合同特别规定,经营管理协议是该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日还有一份《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协议》),甲方由代表广州总统大酒店签署,乙方由代表潮粤海鲜楼签署。主要规定:(一)甲方和乙方的责任;(二)双方的经营规则,主要是约束双方互不侵犯的具体规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在水、电、空调管理及费用、停车场、环境卫生、后勤用地、发票、通道、恶意竞争、二期工程的干扰、电梯等一系列方面,双方发生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双方于1996年10月16日签署了一份《总统大酒店与潮粤海鲜楼补充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协议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一)将乙方的主体明确为、高速货运(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公司);(二)明确该补充协议是《租赁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三)双方遇到合同上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四)此前双方所签合同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上述协议并没有很好履行,双方针对租赁场所外围墙体部分的使用权问题、相邻权等问题发生了争议,经协商未果。1997年11月12日,代表高速货运,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案件提交深圳分会仲裁。其后不久,1988年11月19日北京总会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也受理了此案,申请人为广州总统大酒店。请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本案中三个协议,即《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A.三个协议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 B.三个协议是三个各自独立的合同 C.《补充协议》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合同主体作了变更 D.《经营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对《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