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6月份,被告与A市某溶剂厂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由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的工业废水。2013年7月29日,驾驶一辆槽罐车,将车上散发刺激气味的粘稠黑色液体倾倒至B是河口县境内。B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拦截,并依法立案处理。260吨,污染度地面积达66亩。当地居民受到了难以忍受的酸臭、刺鼻化工气味的侵扰,白天不敢开窗,即使炎热的夏天也要戴着口罩阻挡有害气味,夜晚经常在熟睡中被熏醒,有的居民出现了头晕、恶心症状,甚至诱发了哮喘、鼻炎等病症。为了对受污染场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河口县环境保护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至科研部门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水样好底泥中分别检出不同程度的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部分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对该场地及周边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9765元。针对2名被告的非法排污行为,原告B市环境保护局将被告、A市某溶剂化工诉至法庭。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B市环保局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治理修复费用?为什么? 被告除承负民事责任外,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是何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