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案例:青岛一男子谎称自己从武汉某监狱释放回家,于是到青岛派出所主动报警,随即被隔离。后来发现此人属于谎报,该人独身无家人。其谎报就是为了在医院骗吃骗喝。轻问依法处置此人? 3. 案例:【处罚“进六卖一块”何以引发争议】 # 口罩进价 0.6 元卖 1 元被罚 # 据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 2 月 9 日消息,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从快从严查处哄抬物价、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其中,调查到该市华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 38000 个,购进价格 0.6 元 / 只,销售价格 1 元 / 只,因购销差价高于 15% 标准,涉嫌哄抬价格,没收违法所得 14210 元,罚款 42630 元。疫情突然暴发使得口罩成为不可缺少的防疫必需品,一些不良经营者则趁机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比如,天津津南某药房, N95 口罩进价 12 元 / 袋,售价高达 128 元 / 袋;济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价 2.7 元 / 只的口罩销售 12 元 / 只,进价 4.5 元 / 只的口罩销售 38 元 / 只......这不免引起大家谴责,人们也希望执法部门严加治理,有效打击这种不良行为。 然而,该事件则不同,网友不是对执法部门的处罚行为予以支持,而是纷纷进行质疑。也确实,如果按照当地《关于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购销差价不得超过 15% 、否则视为哄抬物价规定的话,卖一个口罩利润不得超过 9 分钱( 0.6 元× 15% ),就可能因为利润微薄甚至得不偿失,没有人愿意做这样的买卖,最终使老百姓受害。 而且,作为普通经营者而非慈善组织、政府补贴的公益机构或公用事业部门,利润追求经营动力,正当经营、在满足消费者与社会需要的同时赚取相应的利润,也是应当的。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接触人就有被感染的风险,员工冒着风险工作也需要支付比平时要高的工资,必然增加经营成本。鉴于这种特殊情势,应该允许经营者适当提价。不管单价多少的物品,一律规定购销差价不得超过 15% 无疑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 2 月 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没有就利润幅度进行规定,只是规定“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 1 月 19 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 1 月 19 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 一方面,如果平时的口罩购销差价就超过 15% ,现行差价仍然与 19 日前一致,不应因为一个贸然的 15% 标准就认定为哄抬物价;另一方面,哄抬物价是指幅度过高的不合理提价,后一条也针对的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如果在正常价格基础上适当、合理地提价则并不属于哄抬物价。为了一视同仁,也为了鼓励经营者诚实、避免故意灭失 19 日前的交易情况,即使保存交易记录者,只要不是不合理地提价,也不应认为是哄抬物价。 还望各地在治理哄抬物价行为时,提高执法水平,注意区分哄抬价格与适当提价这两种行为,别误伤了正当经营行为。对于进价 0.6 元卖 1 元这样的网友都认为合理、从常识上算不上哄抬物价的行为,不应轻易认为违法。退一步说,即使就合理提价难以掌握,对于小幅度提价甚至原本就进 0.6 元卖 1 元之类的行为,而不是成倍、地提价行为,也应当先予告诫,不应动不动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大额罚款。千万别因不当执法挫伤了经营者积极进货、设法缓解急需品、必需品短缺以满足当地供应的热情。 问题:请从法和理的角度探讨此案处罚的对错。 注意: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