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納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 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