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油开采、提炼生产业务,在开采原油过程中,开采天然气,2012年7、8月发生下列业务:7月份:(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2400吨,不含税销售额132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80%,其余货款于8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7月支付货款800000元。(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原油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240000元,合同规定8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3)销售天然气2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6000000元。(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480000元,支付运费24000元、装卸费1800元、建设基金16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本月领用其中的15%用于基建工程项目。8月份:(1)8月5日向甲企业发出原油2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960000元;8月份销售原油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2)8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8400元,支付购货运费50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月初购入税控收款机通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400元。(3)以自己开采的原油110吨换取职工劳保用品,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款605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将自产的原油850吨投资乙企业,双方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510000元。(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当地原油、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均为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12年7月该油田应纳资源税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