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给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甲 10万件货物,价目表上注明该批货物不含税单价为每件80元,给予5%的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金额栏注明销售额800万元,折扣额40万元; (2)销售给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乙 10万件货物,价目表上注明该批货物不含税单价为每件80元,给予5%的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金额栏注明销售额800万元。折扣额40万元另外开具收据。 (3)销售给A商场一批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万元,A商场尚未付款提货; (4)销售库存原材料,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含税价款22.6万元; (5)为生产免税产品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 (6)为生产免税产品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 (7)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万元,增值税税额78万元,已支付货款并已验收入库。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1)-(7)序号计算每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最后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