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获进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许可,擅自从国外进口该商标权产品到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是( )
A.
商标权人甲在A国享有商标权,并仅授权A国制造、销售该商标权产品,丙在B国仿造该商标权产品,并输入到A国
B.
A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B国代理商B国独家制造、销售该商标权产品,丙从B该商标权产品输入到A国
C.
商标权人甲分别在A、B两国获得了同一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并且制造、销售产品,A该商标权产品输入到B国
D.
商标权人甲在A国享有商标权,甲授权B国的独占被许可人,甲在C国不享有该商标权,丙从C国合法购买该商标权产品并输入到A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