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 2016年 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 1日,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 80,增值税税额为 13.6。实际成本为 35。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 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1 000。增值税额为 170。实际成本为 800,为客户代垫运输费 5(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 10日,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40,增值税税额为 6.8,实际成本为 22。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 1/20, 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 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 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