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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率为0.5%。2010年年初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000000元,“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5000元,本年度有收账款的经济业务如下: (1) 销售给华瑞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500000元,增值税 85000 元,共计585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2) 华瑞公司于第8天支付全部价税款,本公司已将折扣后的价税款存入银行; (3) 销售给华强公司商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17000元,款项尚未收回; (4) 于两年前销售给华达公司的销售款项7000元,因该企业破产,无法收回,经公司决定,进行注销处理; (5) 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公司的应收账款8190元,因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已将款项收回存人本公司存款账户; (6) 年末,按要求确定“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并进行调整。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做出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