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将乙商业银行于2015年1月1日贷给甲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万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乙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万元,本金减至4200万元,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2017年和2018年若有盈利,则当年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的利率。甲公司估计在未来两年均很可能盈利,则甲公司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A.872 B.998 C.1124 D.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