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2 × 18 年 2 月 1 日,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甲公司,含税货款 4 700 万收到。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经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台 2 × 18 年 1 月新购管理设备和一项专利技术偿还债务。 2 × 18 年 10 月 31 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 1 )甲公司 2 × 18 年 1 月新购管理设备的价款为 300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 48 ,当日交付使用,款项已经支付。对于该项固定资产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预计折旧年限为 5 年,净残值为零。处置时支付清理费用 2 ;该机器设备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500 。甲公司专利技术的成本为 3 000 ,已摊销为 1 000 ,公允价值为 4 000 。 2 × 18 年 10 月 31 日甲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价款为 500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80 。 ( 2 )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20 。乙公司收到管理设备和专利技术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税法规定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1)编制甲公司(债务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债权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