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广州市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B公司是深圳市的一家进口公司,C公司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公司。C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持B公司给A公司的介绍信办理13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合同副本上有B公司业务员手书,注明了收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湖南某市之字样。事隔3个月后,货物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公司向C公司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运代理统一办理”A公司在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一家具有合法营运的汽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湖南某市。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驾驶员违章操作,与另一卡车相撞,造成车货俱毁。事后C公司向A公司索赔。 试分析此事A公司有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