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0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18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2018年12月除B、C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不包含用于C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甲建筑公司承接的B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2)甲建筑公司承接的C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3)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 (4)甲建筑公司12月在其机构所在地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