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销售自产小轿车2000辆,不含税单价20/辆,并负责运输,取得运费收入0.5/辆,并收取违约金共计10;同时将1辆自产小轿车作为回扣支付给某单位,由该单位派人自行驾驶取走;将2辆同型号的自产小轿车划拨给销售部使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增值税51,支付购货运费15,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