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下述纠纷该如何解决? D 运输公司与海南 S 公司于 1998 年签订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 S 公司将一艘油轮租给 D 公司,租期从 1998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22 日止,租金总额为 14800000 元,由 D 公司在租期内按分期租金支付金额,于每月 22 日分别向 S 公司支付;合同订有租购条款,租赁期满时, D 公司支付完租金,船舶的所有权即自动转给 D 公司。 但 2003 年 5 月 22 日所有租金付清后,由于 S 公司和 D 公司没有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租赁油轮的所有权按合同规定装让给 D 公司,以致 2003 年 6 月 20 日 S 公司因其他债务问题被债权人得知其仍是该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扣船并进行拍卖来偿还债务,由此引发了对该船舶所有权的争议。 问题及相关规定 问题: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