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释放。于2002年12月在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以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不服,几次与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再次找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还打了一拳。3月24日中午,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家门前。出门时与碰个正着,,他问有什么事,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的胸部。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随即与展开搏斗,并抓住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将制服。搏斗中,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